今川假名目录(第2/3页)战国之上杉幕府

但是,出现第二次这种情况,则没收其所领地。

    第二十一条向属于他人领地的百姓追债

    对于他人领内的百姓,强制追讨负债的时候,之前必须获得领主的许可方可行事。

    第二十二条守护不入地

    【一些寺院豪族取得幕府许可特权,守护不得介入其领地内事务】

    守护不入地收到保护,这点不得随意改废。但是,由于领主本人的失误造成的纠纷问题,还请不要介yì

    今川家的强制介入。

    第二十三条骏府的守护不入地

    废除一切骏府内领地的禁入保护权。

    第二十四条航运税和关所的废除

    关于骏河和远江的航运税,宣bù

    废除。远江现在立即废除所有关所,废除关所通行税。

    第二十五条以国家之名进行私人征税

    不向奉行报gà

    ,以国家之名私自征税者,处刑。

    第二十六条对于漂游船只的处置

    向骏河远江漂游来的船只,不得进行略夺,返还船主船只和一切货物。如果没有船主踪迹,则捐赠给受损的寺庙神社。

    第二十七条浮木的所有权

    不必确定浮木的所有者,发xiàn

    浮木的人可自行处理浮木。

    第二十八条宗论废除

    诸宗的派别争论全部禁止。

    第二十九条寺庙的相续

    不先检查弟子的智慧和能力,不得将寺庙传予之。

    第三十条与他国人结亲【国人:地方豪族,下同】

    骏河远江不得与别国结成姻戚关系。

    第三十一条他国的合战

    骏河远江的国人,不得擅自参与他国的战争。

    第三十二条出仕时的座位顺次

    国人们的作为顺序不作特殊规定,按照出仕的顺序适当入座。劝进猿乐、田乐、舞曲时的座次抓阄决定。但是,三浦氏满和朝比奈泰能两位重臣例外。

    第三十三条和他国商人定下官制契约

    他国的商人不得与今川家订立官制契约。

    今川仮名目录追加

    第一条申诉控告

    诉讼结审的前提下,关于再次提状控诉的事情,如果提交新的证据文件则当然没有问题。但是如果单单是反复强调与一审同样的主张,则对控诉者处以刑罚

    第二条通过寄主以外诉讼案件

    【例:寄主/寄亲柴田胜家,寄骑/寄子前田利家,二位不是今川家武将】

    诉讼发起时,必须通报自己的寄主进行诉讼。但是出现主人偏袒诉讼对象的情况,或是因国而生的重大问题,则可以不通过自己的主人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诉讼。

    第三条寄主和与力的关系

    身为与力者不可随意变更侍奉的寄主,并且,寄主不可逼迫与力写契约文书,以强行扣留。寄主若是对今川家尽忠,自然可召集到与力。

    第四条在寄主以外的所属的功绩

    出阵时,若身处其他寄主所属,即便取得战功,也将视为不忠之极,没收知行。没有知行的人将不属于今川家的臣下。

    第五条在禁入地的直属旗本的监察义务

    假名目录虽然已经废除了骏河所有的私地保护特权。直属旗本(马回)的领地则受到例外保护。

    第六条年期契约的随意延长

    即便没有德政令也不相关,不得随意延长年期契约,此类诉讼关联者将没收三分之一知行。引发诉讼争端的人,知行全部收回。

    第七条招募他国人仕官

    他国人士在今川家领土留宿的时候,不允许提出在今川家的仕官申请。即便是已有的主从契约,也当即刻解雇尚没有支付俸禄的他国者。

    第八条商座的商人的许可

    已经取得今川家商卖许可的商人上缴营业税。即便能上缴超过营业税的金额,对于新来的商人也不予承认。如果出现通融这样事情的寄主,则没收其知行的十分之一。

    第九条百姓的署名田的买卖

    百姓国人之间不得交yì

    无许可的名田。但是如果为了筹备年贡费用,则可取的定期租卖许可,这种情况一般采取限期2~3年。

    第十条国人的传承

    关于国人的传续方式,原则上采用嫡子继承制度。如果是对于今川家有特殊的奉公的情况,则当以庶子传继。

    第十一条不忠者的传承权

    不孝父母者或是对今川家奉公有怠慢的人,就算是嫡子也不可获得继承权。

    第十二条对庶子的分割继承

    对于庶子的继承部分,可采取五分之一或是十分之一的知行继与制。因为嫡传要对今川家奉公,所以要尽量避免差错影响

    第十三条假名目录第二条的修正

    修正假名目录第二条,对田地山野的边界线发起诉讼的败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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