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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第2/2页)盛唐苗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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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是东山曾有一名移居到山下的猎户莫名死了儿子,胸部中箭一击毙命。其父母亲族在周围抓获一名行踪鬼祟的人物,便当做杀害其儿子的凶手扭送到县衙。
本来这一件杀人案件,总是会偏向受害者,再加上那男子行踪鬼祟,不能说明自身的缘由,只说自己是在山中行猎,但是身上却无长弓箭支,只有一柄尺许匕首挂在腰间,而且来历不明。在此情况下按理说衙门也都一般直接遂了原告的意愿,将这男子抓获判了死刑便是,以省却诸多麻烦,免得死者亲族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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