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习武修文(4)第三章(第2/2页)南明伟业

年的土地税之中,每年朝廷从土地税中再拿出一定比例的粮食按期支付给出让土地的地主。

    这其中包含了朝廷同地主以及朝廷同获得土地的农民之间的两份契约。出让土地是强制的,但是给予补偿则也是必须的。这两份契约可以令出让土地的地主在三十至五十年之内,所得到的土地补偿款的收益高于他们过去租给佃户们所获得的收益,朝廷在农民手中获得粮食,转而以一部分粮食以及一部分货币的方式偿还给地主,货币的形式以纸币为主。

    而过去没有土地的农民在得到土地之后,收入也会得到相应的增加,在账面儿的收益上,其实只有朝廷是吃亏的一方,土地税中的一部分被拿出来补偿给了地主,也等同于朝廷拿出了资金为百姓够得了田地。